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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雇主,我有权选择强积金计划吗?
有。雇主拥有选择强积金计划的最终决定权,但为雇员选定计划前,应先和雇员商量。你亦可参加多于一个强积金计划,从而让雇员挑选最切合其个人需要的计划及基金。
2. 为新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期限是多久?
除获豁免人士外,你应安排年满18岁至64岁的全职及兼职雇员,在受雇首60日内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惟60日的雇用规则不适用于从事建造业及饮食业的临时雇员。
3. 我为雇员开立帐户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请确保雇员在登记表格上填妥下列资料:
雇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联络资料(地址及电话号码);
基金选择(如有);
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即申报雇员是否在香港以外地区有税务居民的责任);及
在表格上签署。
如雇员未有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受托人将无法完成开户程序。
雇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联络资料(地址及电话号码);
基金选择(如有);
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即申报雇员是否在香港以外地区有税务居民的责任);及
在表格上签署。
如雇员未有就税务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证明,受托人将无法完成开户程序。
4. 当我的雇员离职时,我应怎么办?
你必须在雇员离职月份最后一天之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透过付款结算书中通知强积金受托人,说明雇员离职的日期。
如果你是从事饮食业或建造业的雇主,并已安排临时雇员参加行业计划,则无须进行上述有关通知受托人的程序。
如果你是从事饮食业或建造业的雇主,并已安排临时雇员参加行业计划,则无须进行上述有关通知受托人的程序。
5. 我已于供款日寄出支票给受托人,为何被视作迟交供款?
雇主应预留足够邮递时间,确保供款支票及付款结算书于供款日或之前寄达受托人。请注意,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不会被视作支付供款的日期。
6. 我雇用了一名家庭佣工料理家务。我是否要安排她参加强积金计划?
在雇主的居所内提供家务服务的雇员属于获豁免人士,无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7. 学生参与由学校与外间机构合作的实习计划时,有关机构需否安排该学生参加强积金计划?
假若该年满18岁的学生属于一般雇员,雇用期不少于连续60天,有关机构必须在雇用该学生的首60天内,为其安排参加强积金计划(如该学生未满18岁或属于获豁免人士,则有关机构无须为其参加强积金计划)。
然而,上述60日的雇用规则不适用于受雇为建造业或饮食业临时雇员的学生。雇主必须为其安排参加强积金行业计划或集成信托计划,并作出供款。
然而,上述60日的雇用规则不适用于受雇为建造业或饮食业临时雇员的学生。雇主必须为其安排参加强积金行业计划或集成信托计划,并作出供款。
8. 如我未有为雇员支付强制性供款,会有什么后果?
雇主如未有准时为雇员作出强制性供款,便须缴交相等于拖欠供款款额5%的附加费,附加费会全数拨入有关雇员的强积金帐户。雇主可联络受托人查询应缴附加费的金额,并尽快连同供款一并缴交,无须等待积金局发出附加费通知书。
另外,拖欠供款的雇主可被罚款$5,000或相等于拖欠供款款额的10%(以款额较高者为准),亦可被检控,最高刑罚是监禁四年及罚款$450,000。
另外,拖欠供款的雇主可被罚款$5,000或相等于拖欠供款款额的10%(以款额较高者为准),亦可被检控,最高刑罚是监禁四年及罚款$450,000。
9. 什么是强积金对冲机制?
强积金对冲机制即是以强积金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安排。雇主可以使用由雇主为雇员作出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抵销根据《雇佣条例》须向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10. 雇主为雇员作出的自愿性供款,是否可用作抵销已向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是。雇主供款部分的强积金,包括由雇主为雇员作出的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均可用作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