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更新日期:2018 年 8 月 30 日

本聲明是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之要求而提供予本公司的個人客戶。本聲明中所提及的術語與証券客戶協議中的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

本聲明是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之要求而提供予輝立証券集團(“本集團”)的個人客戶。 

  1. 釋義

「帳戶」指當前或今後根據本協議以客戶名義在本公司開立的任何一個或多個交易帳戶; 

「開戶表格」指客戶與本公司開立戶口時填妥及簽署的指定文件; 

「聯營公司」指與本集團有關連的子公司或關連公司之法人團體(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包括並不限於輝立証券(香港)有限公司、輝立商品(香港)有限公司、輝立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輝立理財顧問(香港)有限公司、輝立金業有限公司及輝立財務(香港)有限公司; 

「協議」指原先已簽署或隨後不時修訂或增補後的本協議文本,包括開戶表格及附屬於本協議的各種附表; 

「公司」指與客戶簽定協議的法人; 

「業務代理」指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收貸或證券結算、保管、核數、銀行、融資、保險、風險管理、業務諮詢、外判、客戶關係管理、市場或其他提供予本集團營運的業務的代理人,合約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客戶」其名稱、地址和相關資料列於開戶表格中;及 

「指示」指由客戶或其授權人士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指示或買賣盤; 

  1. 披露義務

除特別聲明外,客戶必須按開戶表格上的要求,將個人資料提供給本公司。假如客戶不提供此等資料,本公司將沒有足夠資料來為客戶開設及管理帳戶。 

  1. 個人資料之收集和使用

3.1 使用者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論這些資料是在客戶收到客戶協議之前,還是之後)將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

(i)               集團的聯營公司 

(ii)              集團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 

(iii)             執行客戶指示和/或從事集團業務而由集團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托管人等); 

(iv)             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及 

(v)              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團成員適用的規例所要求) ; 

(vi)             任何業務代理。


處理香港股票交易及公開招股時的任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滬港通有關機構、深港通有關機構、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及向發行人、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證監會、聯交所及其他的有關各方。

 

3.2 目的

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於下列目的;

(i)               處理客戶的開戶申請; 

(ii)              執行新的或現有顧客的查核及信用調查程序,以及協助其他金融機構從事此類工作; 

(iii)             持續帳目管理,包括收取欠款,強制執行擔保、抵押或其他權利和利益; 

(iv)             設計提供予客戶之新產品和服務,或向客戶推廣集團的產品; 

(v)              將此等資料轉移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vi)             為了下列目的而進行客戶個人資料的比較(不論收集此等資料的目的及來源,及不論此等資料是向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A)信用調查;(B)資料核實;和/或(C)編製或核實資料,

                  以便採取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可能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義務或權益有關的行動);  

(vii)            用於與客戶有關的任何其他協議和服務之條款所規定之目的; 

(viii)           有關遵守任何法律、規例、法院判決或其他任何監管機構之判決的任何目的; 

(ix)             調查可疑交易; 

(x)              任何有關於執行客戶指示或與集團業務或交易有關連的目的。

(xi)             根據不時生效的聯交所及證監會規則和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滬港通有關機構、深港通有關機構、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及向發行人、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證監
                  會、聯交所及其他的有關各方披露及轉移您/ 汝等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

 

3.3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本公司可使用及/或轉送客戶的資料給聯營公司作直接促銷,而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客戶同意(其包括客戶不反對之表示)。因此,請注意以下兩點:

(i)               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財務背景可被用於直接促銷本集團的投資及有關財務產品及服務;及 

(ii)              若客戶不願意本公司使用及/或轉送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客戶可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3.4 使用資料的時期

本公司將會儲存客戶資料不多於有關監管機構的條例、規定及法例的要求。

 

3.5 收集數據

本集團會從本網站/應用程序的訪客收集其自願提供的個人資料。 個人客戶(包括閣下)或須向本集團提供以下資料: (a) 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年齡、職業、婚姻狀況、電郵地址、電話號碼、個人身份數據、生物認證數據、相片、視頻、電子簽名、地址和其他聯系數據、財務資訊、信貸記錄、財富來源、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和目標; (b) 交易記錄; (c) 帳戶資金和證券持倉資料; (d) IP地址、瀏覽器類型及版本、時區設定、瀏覽器插件類型、操作系統或平台和裝置資料(包括移動裝置的IMEI碼、無線網絡及一般網絡資料); 本集團亦會從公開資訊源,電話交談和/或電子媒介通信記錄或第三方風險情報應用中收集閣下的個人資料。

客戶到訪本網站/應用程序時會被記錄閣下的個人資料和非個人資料,以分析網站/應用程序的訪客人數等。 

  1. 客戶的權利

根據條例之規定,客戶有權查閱和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一般來說(除某些豁免外) 客戶賦予的權利;

(i)               詢問輝立証券(香港)有限公司是否持有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 

(ii)              在合理的時間內,客戶可查閱其個人資料;公司將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覆客戶,但須收取合理的費用。 

(iii)             要求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及 

(iv)             如客戶要求查閱或修正個人資料被拒絕,客戶有權要求說明被拒絕的理由及反對任何該等拒絕。

(v)              反對使用的資料基於以上條款3.2,然而,反對本公司對以上任何一項的使用將妨礙公司管理帳戶,因此,反對本公司使用資料將被視為要求關閉帳戶。 

(vi)             如客戶認為本公司在處理客戶的資料時侵犯任何客戶的權利,可向有關監管機構投訴。

 

  1. 披露個人資料

      當客戶去世後,如客戶的未亡配偶,子女或父母(申請人)向本公司提供由有關政府機構簽發已認證真實副本之死亡証明書,本公司可應申請人要求,披露客戶賬戶餘額和可能要求的其他有關客戶的信
      息。

  1. 聯絡人

如客戶要求查閱及/或修正個人資料及/或不同意收取直接促銷的資料,客戶可致電2277 6555或郵寄至cs@phillip.com.hk 與本公司的資料保護專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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